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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汉办高管焦某二审翻供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6:49  长江商报

  以借钱为名受贿31万

  焦某称自己家庭很困难,2007年因为想炒股赚钱,所以没有归还借款。而检察员出示了焦某股票的户头证实,其在5个月内投入股市50余万元。

  本报讯(记者 谭经田)今年59岁的焦某原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简称长城资产汉办)综合管理部高级业务主管,事业顺风顺水的他却禁不住金钱的诱惑,今年3月因受贿31万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前日,武汉市中院在东湖开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焦某对一审认定的4笔受贿款只承认一笔,并以身体不好家庭困难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借钱为名受贿31万

  1999年,焦某与A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邓某相识。2001年,邓某公司在农行孝感分行的贷款被视作不良资产,剥离到长城资产汉办孝感项目组。此时,焦某已调任该项目组长,负责处置该贷款。2002年,焦某以购房为名找邓某借款10万元未还。

  2002年,项目组清收的一个项目进行拍卖,B拍卖公司总经理袁某多次找到焦某,希望焦某推荐由他们公司拍卖,焦某答应。同年9月,B拍卖公司中标后,袁某为焦某的一套新房装修,11.2万余元的装修材料费和3万元的橱柜钱,均由袁某承担。

  2002年9月,焦某因装修需要钱,便给C公司总经理胡某打电话,让其帮忙搞2万元。因焦某对C公司的不良资产管理提供了帮助,胡某照办。

  2006年11月,焦某在任长城资产汉办法律事务部处长期间,笑纳了代理人送上的5万元。

  案发后,焦某亲属已协助退出全部赃款。2007年12月26日,焦某被刑拘。今年3月11日,汉阳区法院以焦某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焦某提起上诉。

  庭审焦点:是借钱还是索贿?

  前日上午10时许,已有花白头发的焦某被带上法庭。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焦某表示大部分都不符合事实,并对案发后自己的部分供述也予以翻供,只对收受C公司总经理胡某的2万元,表示不持异议。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3笔受贿款,焦某称,这3笔钱是向他们借的,并且都打了借条。

  法庭上,检察员询问焦某为何不偿还这些借款时,焦某称自己家庭很困难,2007年因为想炒股赚钱,所以没有归还。

  对此,检察员出示了焦某股票的户头,称其在5个月内投入了50余万元到股市里,认为焦某不可能贫困。

  检察员说,焦某向邓某和胡某索贿行为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借款为名索要财物,之后毫无归还的意思,符合索贿的构成要件。

  在最后的陈述阶段,焦某表示自己身体不好,家庭情况比较特殊,请求二审法院能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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