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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枪易躲 网络抹黑怎么防?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6:50  台海网

  

明枪易躲网络抹黑怎么防?

  台海网5月2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南日)一夜之间,网络上突然冒出几百个攻击抹黑厦门某演出公司王总的帖子,发帖者以“史上最牛的骗子”为标题,抹黑王总及其公司。

  王总说:“帖子中所说的都是造谣。”他知道,发帖人是自己的商业对手,但是,他要如何证明帖子是对方发的,又应该如何找对方维权呢?

  近期,网上骂人、竞争对手在网上抹黑对方的现象日益普遍。挨骂,不仅心里郁闷,对企业来说,更是伤害到企业经营多年的形象,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如何应对网上抹黑,成了企业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发帖攻击:“受害人”揭发“史上最牛骗子”?

  “史上最牛的骗子!”姜某以这个吸引眼球的标题在多个网站上发帖,攻击一演出公司的王总经理是“骗子”,帖子以揭开“世纪诈骗大案”的形式陈述,称王总经理造假洗钱、欺骗侵吞数十万元合作款项。

  此外,发帖人还以受害者身份,检举王总诈骗偷税、合伙贪污,不讲诚信、泯灭良知、以虚假“公司”印章诈财侵占的无耻行径。发帖者还自称作为“受害人”,仍在不畏强势、舍生忘死、不休不止地“揭露黑幕”。

  发帖者也对王总的人品进行了批判,称王总:“做人出尔反尔、言而无信,处事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以蒙蔽欺骗、巧取豪夺等恶劣的流氓手段欺诈同行与合作人,在厦门文化界口碑特差、公愤极大,因长期以假充真、欺行霸市及贪赃枉法在鹭岛文化系统及同行业间早已臭名昭著。”发帖者自称此举报拆穿了“福建商演第一人”等一系列虚伪神话的谎言,暴露了洗钱内幕,指称王总违法经营、大肆诈骗敛财、非法巨额获利。

  看到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帖子后,王总立即报案,湖里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二款: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其进行治安处理并予罚款。但姜某被处罚后,还是继续在网上发帖攻击王总。为此,王总起诉到湖里区法院,状告姜某名誉侵权。

  

  自食其果:发帖人构成侵权应登报道歉

  据被告姜某答辩说,因为四年前一次合作,王总的公司侵吞了姜某的服务费,所以双方才结下恩怨。他还说,其在网上发帖的目的就是要制造舆论,让人们不再受骗。

  去年8月份,湖里区法院针对本案作出判决。法官认为,姜某发帖攻击的上述行为,给王总及其公司的名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干扰了王总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停止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恶意侮辱和攻击王总言论的行为,并在其曾经发布侮辱和攻击言论的网页以及在厦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向王总赔礼道歉的启事。而且,法院还判令发帖的姜某支付侵权赔偿金1万元给王总。

  法官说,姜某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对原告王总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给原告的名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调查

  网络“抹黑”已成普遍现象

  

  企业在网络上遭抹黑的情况并不少见。此前,本报就曾报道过网友在“厦门小鱼社区网”上发帖,说荣华小吃店使用地沟油。为此,小吃店怒告小鱼网侵犯其名誉权;无独有偶,一网友在 “厦门房地产联合网”发帖说厦门喜之缘婚庆公司出售假烟假酒,喜之缘将该网站告上法庭。

  据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介绍,正在审议的侵权法草案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网站管理者删除、屏蔽侵权内容。

  厦门嘉禾嘉律师事务所黄舟雄律师说,由于网络未实行实名制,被害人遭遇网络诽谤时,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如何将诽谤者的虚拟网名转化成真实的身份,侵权者的“尾巴”藏在后台,被害人取证难而导致立案难。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

  但是,也有不少专家坚决反对网络实名制,他们认为,网络的魅力就在于 “匿名”,在网络里大家才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至于匿名诬蔑或发表违法言论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

  对此,黄律师认为,“后台实名制”只是 “有限实名”,就是当一个用户要到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账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而不是真实姓名。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事,真实姓名属于隐私。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隐私将不再是隐私,会受到监管,直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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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支招

  网上被抹黑,你该怎么办?

  黄舟雄律师:网络不是侵权者的“避风港”,也不是法律的“盲区”。公民若遭遇网络诽谤,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诽谤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侮辱、诽谤他人,不具有严重情节和后果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同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者的民事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被告人触犯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如何举证帖子是对方发的?

  黄舟雄:鉴于侵权网页随时可能稍纵即逝,因此,公民、法人在遭遇网络诽谤时,应立即委托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确保网页证据的真实性,以备日后民事诉讼举证之用或提供给公安机关,以配合治安案件的调查取证乃至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

  在只知侵权人虚拟网名而不知其真实身份的情形下,被害人可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相关网站履行提供该网民注册时登录的IP地址、电子邮箱、接收会员转正验证码的手机号码、发帖人的登录IP地址记录等资料之义务,进而调查核实侵权人的身份。

  专家说法

  网络诽谤可能构成犯罪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通过网络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不仅可能构成民事上的名誉侵权行为,还可能属于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甚至构成诽谤罪或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承担刑责。

  通过网络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名誉权严重受损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侵权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通过网络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贬损公民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故意通过网络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由于该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受害者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濒临破产等严重后果,或者虽未出现重大损失但有多次损害他人商誉等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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