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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7:17  郑州晚报

  国务院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等。《条例》指出,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条例》还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各种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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