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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生条例10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7:57  南方日报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55号国务院令,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条例》明确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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