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李金海李素波
本报鱼台5月20日热线消息 鱼台县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一起撤销缓刑的刑事案件。罪犯王某因在缓刑期内再惹事端,被法院撤销了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3年。
罪犯王某在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其犯罪时未成年且系初犯,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一并作出缓刑五年的判决。
然而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并没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仍不思悔改,漠视法律,于2009年1月纠集多人到鱼台县罗屯乡某村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阻挠公安干警处警,酿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鱼台法院决定撤销对罪犯王某宣告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给了王某自由生活的机会,他却没有珍惜,如今只好在高墙内接受所犯错误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