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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市属国企董事会可决定高管薪酬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08:4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陶达嫔) 今后,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可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继出台“广州国企取消行政级别不搞‘一刀切’”政策后,广州市又把改革政策重点锁定“分配问题”和“投资决策权问题”。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政府近日正式出台《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这也是广州市今年启动新一轮国企改革以来首次出台的多个改革政策。

  记者注意到,新政策在公司董事会职权和义务、董事权利和义务,以及监事会职权和义务等“企业自主权”和“监管”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改革。其中,让国有企业最为关注的是“董事会可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不过,在《广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关于国企高管人员薪酬制的具体细则。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可能与目前正在酝酿的国企高管薪酬新规有关,地方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还将围绕全国的思路推新。有国企人员认为,这一完善国企薪酬制的政策措施,对活化国企激励机制将带来很大的促进。

  在推进国企体制机制创新的同时,此轮国企改革还强化了监督的力度。要求“不得安排亲属在公司经营班子及人事、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任职;不得安排亲属担任公司的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还同时要求“不得与亲属投资的企业发生经营、借贷和担保等行为。”

  另外,在监督国企董事会成员方面,相关政策提出了系列严格要求。包括“因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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