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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株洲高架桥的倒掉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10:54  内蒙古晨报

  5月17日,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待拆高架桥发生坍塌,已造成9人死亡,16人受伤,9名遇难者身份正在核查,12名事故责任人中3人已被免去党内外职务,9人已依法予以批捕。目前,株洲市、菏塘区两级检察院反渎局已联合介入,事故原因正在调查。

  理应启动更高级别调查

  燕云飞

  9人遇难、16人受伤、24辆车被损毁,血淋淋的安全事故让人悲愤。事故原因调查是否深入、准确、客观、真实,不仅关乎政府公信力,也关乎民意和舆情慰藉,更关乎下一步的法律问责,为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频发以儆效尤。但各方面的信息显示,坍桥事件应该启动更高级别的调查。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需要健全的安监机制和得力的监管。但透过公共信息层面,安监漏洞比比皆是,譬如拆除工程何以一直没有采取封闭措施?人工拆除是否允许?机械拆除的同时是否可以预爆?透过一系列问号,公众看不到任何安监机制和监管的信息在其中。

  株洲红旗路高架桥的拆除,地方政府是组织部门,也是对拆除工程负总责的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的回避原则,当地执法以及监督部门不宜介入事故调查。所以,按2007年6月1日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株洲坍桥事件应该启动更高级别的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更为中立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相关责任人也应“倒掉”

  洪巧俊

  湖南株洲高架桥倒掉了,我没有亲见,但我却见过未倒的株洲高架桥,它是湖南省第一座公路高架桥,全长2.9公里,桥面宽16.5米,双向四车道,是株洲的地标性建筑之一。标志性建筑我见过很多,但还没见过如此短命的。

  现在我惟一的希望,就在于追究那些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人,要让他们也“倒掉”,如果他们不倒,难以平民愤。

  有市民指出,如果将工地全部封闭,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话,这场灾难应该不会发生。高架桥的倒塌,表面上看是死于自杀,因为之前毫无征兆就突然坍塌。但实际上,它是被杀,多天前就被下了死亡通知——那简直是一定的。

  透过这起血淋淋的悲剧,我们分明可以感觉到,这座桥暴露了多重病灶。因为,悲剧的导演不是桥,而是人。一座已被伤害得累累病态的桥,危机四伏,不及时限行和封锁,这难道不是以邻为壑,送羊入虎口吗?

  有报道称,12名事故责任人中,3人依照法定程序被免去了党内外职务,另外9人也依法予以批捕,对此,我只想说两个字:活该。

  株洲政府与爆破公司的约定是什么东西

  曹旭刚

  据媒体报道,近日坍塌的湖南株洲红旗路高架桥的拆桥工程由政府承包给某公司,政府不出钱,由沿线地段地价的升值来置换。政府此前还与该企业有约定,如果不出事故,便给一百多万元奖金。

  这个约定,让人看着很是愤怒。岂不是说,在株洲政府的眼里,拆一座高架桥,出事才是正常的,不出事才是不正常的?岂不是说,拆一座高架桥,如果不用一百多万元做诱饵,那就只能眼看事故出现,而别无他法?那么,跑个运输,没撞人,该给多少钱的奖金?我在家做个饭,没有引爆天然气,又该给多少钱的奖金?……按照这样的“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只要生活在株洲,无论是生活还是生产,只要没出事,政府就该给钱奖励。但显然,这样的假设是不存在的。

  对于一个政府来说,对法律、对规则的刚性坚守,是最为基本的要求。政府对一个企业有了约定,也就是说政府将自己和这家企业的关系拉近了很多。而这种近距离,一般都是会突破很多法律防线的距离;这种“约定”的状态,往往会让人看得脊背发冷,因为,一个靠近,就意味着更多的被损害与被侮辱。株洲被我们所知晓的“约定”带给了我们这些,其他地方的不为我们所知的“约定”,带给人们的可能也是被损害与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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