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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东洲:宣判两起伤害案 都是扑克惹的祸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13:03  东北新闻网

  因娱乐引发争议不能理智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2009年5月15日和5月18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分别对王某和党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处管制二年,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是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人,1994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8月28日15时许,王某在位于抚顺市东洲区新屯街的抚顺市工人疗养院院内凉亭处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玩扑克,玩的过程中王某以张某某耍赖为由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张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和鼻骨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眶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案发后,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张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谅解。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鉴于张某某主动请求法院不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处王某管制二年。

  党某某是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人。2006年10月25日14时许,党某在抚顺市东洲区章党街20路车终点站一小卖店门前与他人打扑克,因在打扑克时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党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朱某某其他部位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党某某外逃 ,2008年1月党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2009年2月22日,天津警方将其抓获。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鉴于党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网友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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