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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09年医院评价标准:三病人须配一护士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1日15: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福州5月21日消息(记者彭建军) 昨天(20日),福建省卫生厅出台2009年医院评价标准,三个住院病人必须配备一名护士、落实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据悉,评价后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医院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据介绍,医院评价是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办法,一般三年评价一次。根据规定,评价是强制性的,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将直接影响到医院的等级评审,而医院的等级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发展。

  与2007年的评价标准相比,2009年的评价标准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如,要完成“选派千名医师帮扶乡镇卫生院”“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帮扶乡镇卫生院”的任务,落实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严格落实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技术(如器官移植、心血管介入治疗、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等),要加强医护人员的“三基三严”培训,有完整的训练和考核记录。

  在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上,2009年的评价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高值耗材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和诊疗项目目录外的医药费用比例控制在核定范围内。严格执行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标准,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尤其加强对重症医学科和手术室的收费监管。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的抽查准确率必须在95%以上。针对目前一些医院护士配备不足的情况,新的评价标准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大于或等于1:0.4,医院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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