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5月24日电(记者潘志贤)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其实,关于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前后三次的审议中包括召开的听证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代表的争论就一直比较激烈。
据了解,河南省在审议修改条例时,参照了湖南、广西、山东、贵州、安徽等地的有关规定。
最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当前,河南餐饮行业比较发达,档次也相当多元化,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餐饮场所。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
因此,河南省对原草案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