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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任危机背后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5日17:59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司法必然有人为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必须显露在看得见的地方,遵循看得见的程序

  文|墨斗

  直到上世纪90年代,我们司法的主要理念,仍默认政府在法院之上,相信“政府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不会放过一个 坏人”,民间没有“犯罪嫌疑人”这一说,公安局里普遍悬挂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标语。

  此后“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从理论上削弱了司法的个人意志取向。电影《任长霞》中任长霞劝阻情绪激动的村民 时,使用的方式就是警告众人要“尊重法律”,而非让众人“听法院(或听政府或党)的”,村民的退去也是出于对法律的敬 畏,而非出于对某个官员个人的信任。法的权威,连同一并得到普及的现代宪政思想等等,渐渐被提升到此前咳唾成金的国家 机关之上。

  然而理念的更新仍需面对积弊深厚。根深蒂固的传统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最大障碍。中国自古以来行政与司法是不 分家的,一县之令手握所有大权,指挥三班衙役裁断各种纠纷。1949年后建立的司法系统,与党、政、人大联系紧密,基 层法院要受制于地方财政,内部还有“审判委员会”,院长与各庭长可以关起门来处理案件,把庭上展示的证据和律师的辩护 内容撇在一边。

  司法必然有人为的因素,但这些因素必须显露在看得见的地方,遵循看得见的程序。

  新世纪以来,层出不穷的“影响性案件”一再激化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人们习惯追问执法、立案到审判过程中 的程序缺陷,常常从猫腻和腐败的角度去揣测司法行为。《失灵》分析了多个近年引起巨大争议的“影响性案件”---“黄 静案”、“许霆案”、“高莺莺案”等---的审判,这些案件的高社会关注度,无一例外都源于对显著正义的无视:国家追 诉行为无视被害人黄静父母的利益;襄城区法院审判高莺莺之父时无视管辖瑕疵;许霆则受到了显失公平的一审判决。

  而另一方面,“邱兴华案”中法院最终没有对这名“杀人狂魔”进行司法精神鉴定,而是“按常识”迅速执行了死刑 ,顺应了民意,却在此后更长的时间里引发了议论。导致许多法律人感慨:我们的法院总是不能光明磊落地做一些事,总是留 下话柄---不是因为屈服于行政命令或特殊利益者,就是屈服于一时高涨的民众情绪。而作者就此案写出了自己关于司法的 理想:“法庭审判的最大价值是,通过公正的程序,确保那些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从内心深处对司法裁判产生信赖和认同 。” -

  《失灵——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

  李奋飞著

  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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