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毅
就在黑龙江省黑河市3天前生效的“杀狗令”令全国一片哗然之时,今天,“杀狗令”突然变脸,“升级”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再度成为当地群众关注的焦点。
一“杀”惊人
5月21日,黑河市当地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通告中说:黑河市划定了犬类禁养区,范围是黑河市城区及部分城郊区域。不论家养狗还是流浪狗,只要出现在这些范围内都将被杀,仅仅除去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公安机关备案、并到畜牧兽医部门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的犬只,但也只能拴养或圈养。
通告称,这样做,是为了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通告的依据是《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
通告的发布者为黑河市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卫生局。
通告一出,黑河市养狗的人乱了:睡不着的,哭不停的,骂不止的,甚至有带上狗逃亡的。黑河宠物联盟紧急向全国呼救,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积极呼应;互联网上,“黑河”、“杀狗”已经成为热词。
舆论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养犬是公民的自由,犬是公民的财产,黑河市作为一个地级市,没有权力这样做。
强烈的反对声音引起了黑河市有关部门的注意。23日,原本应该开始打狗的日子,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发布消息,已经组织起来的打狗队暂时解散了。
“伤痕”累累
几天来,记者试图采访黑河市对通告有解释权的部门,但就连有回答义务的黑河市各部门,要么电话无人接听,要么就是互相推诿。
为了弄清黑河市这则通告为何会引起如此大的关注,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师范大学法学教授苗正达。苗正达向记者分析了黑河“杀狗令”的种种“外伤”:
苗正达说,《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5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而“打狗令”规定的禁养区范围是:黑河市城区及爱辉区幸福乡所属之路村、新生活村、幸福村、下二公村。“这个范围是否大于黑龙江省的规定?这是‘外伤之一’。”
“再有就是,‘杀狗令’规定自5月23日起,在禁养区内严禁养犬,一经发现对所养犬只一律捕杀,这在《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中,根本找不着依据。”苗正达说。
同样关注黑河“杀狗令”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恩学,则分析了其中的“内伤”。
他说,“杀狗令”从法理上违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刚性要求。按照纲要的规定,公众对公共决策不仅享有知情权还有参与权。
“‘杀狗令’在法律上还违背行政处罚法。”张恩学对记者说,因为政府规章只有设定警告和罚款的权力。
“再有就是在法律时效上,2006年修订的《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要服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物权法,而‘杀狗令’中的规定,明显与物权法不符。”张恩学说。
三天“变脸”
黑河市的狗是否最终会逃过此劫?就在所有人的心都悬在半空中的时候,《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的通告》生效3天后变脸为《黑河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共16条26款,2700多字。
记者看到,这个办法是由黑河市公安局、畜牧兽医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的,所署时间为5月23日。
办法与“杀狗令”相比,有什么变化呢?
记者发现,在法律依据上,办法与其前身“杀狗令”不同,不是仅仅贯彻《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在禁养区域上,办法与其前身相同。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杀狗令”中刺人眼球的“一律捕杀”4个字,没有了踪影。
本报黑河(黑龙江)5月25日电
记者手记
说:人是高级动物。意思是人比动物高级?当然,什么动物都败在了人的手下,甚至成了盘中餐,狗更不例外,狗在除人以外的动物里也不强大。
说:黑河的狗“打败”了通告,躲过了当下被“一律捕杀”的命运。但通告变脸为暂行办法,办法让你(狗)不能出门、必须单身(办法只让一家养一只狗),甚至,狗主人的身份也要通过审查。
实际上,通告变脸为办法是全国舆论压力的结果。从505个字的明着喊杀的通告,到2700多个字的办法找足了依据,透着就是“聪明”。而且,3天出台一部哈尔滨忙乎了两个年头还没落实的“管狗规定”,效率可谓极高。请教授再看,还有什么外伤内伤吗?
可啥时候聪明?为啥聪明?黑河市这事儿还是有问题:养犬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也是2006年修订,3年没贯彻,3天就彻底贯彻?3天前的通告硬伤累累,3天后的办法就疏而不漏?
一个影响很多人的决策必须是一个深思熟虑的决定,是一个严肃的决定,是需要通过广泛搜集信息基于科学分析的决定。朝令夕改的“变脸”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信赖。当今,这种信赖之于政府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