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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局驳斥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6日11:38  中国网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请问边副局长一个问题,前一段时间有境外媒体报道说“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对于这种报道,作为国家药品监管机关,你们怎么看待这样的报道?还有一个问题,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中国对于药品出口实行什么样的管理制度?谢谢!

  边振甲:首先我不同意国外媒体的这种说法。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假药。我们国家生产药品的企业有4708家,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都是很规范的,各位记者如果有时间,可以参观访问。

  在中国生产药品一定要取得合法资质,生产企业要取得许可证,生产的品种要取得批准文号,还要通过工商登记,这三者齐全才能够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国外的厂商、经销商一定要从中国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药品制剂和原料药。一般中国出口到世界上的药品,国外进口国要向经销商索取自由销售证书,这是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中国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义务、有责任出具自由销售证书,证明这个产品是经过中国批准的,这个企业是取得中国政府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问题是国外的厂商可能跟国内的一些不法商贩相互勾结,购买的药品可能是地下工厂生产的,可能是窝点生产的,这种情况可能是有的。

  还有几种情况,国外的厂商不是从我们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购买原料和制剂,而是从化工厂购买化工原料,运到国外,用化工原料入药做成药品制剂投放市场。

  还有一种情况,虚假报道。最近我们发现英国《观察家报》等媒体报道“中国造的假药流入英国引起恐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通过英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了核实,如果真有这种情况,我们一定会进行严厉查处。但是经过英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实,证明这是虚假报道。不管哪种情况,我们对假劣药品深恶痛绝,一旦发现假劣药品,我们都会坚决打击。如果国际上能够给我们提供相关假劣药品的信息,我们将坚决查处,没有任何含糊。

  另外,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与各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希望外国的厂商到中国来购买药用原料、制剂一定要到正规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从这些合法企业购买药用原料和制剂。这些药品生产企业的名单、生产的原料药、生产制剂的品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都有。国外的厂商购买中国的药品,要向出口商索取中国的药品自由销售证明书。不是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我们药品监管部门是不给它出具这个证明书的。我们希望能够和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打击假劣药品,既不要炒作,也不要攻击,让我们共同开展合作。这是个全世界的问题,共同开展合作,才能够真正地保障全世界人民的健康,这是我们的共同目标。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于药品监管部门来讲是一件很有力的武器,今后我们在打击假劣药品方面还会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药品市场。

  郭卫民:刚才边局长邀请媒体参观制药企业,我们和食药局新闻办公室可以组织一次,大家有这个需求可以向国新办和食药局报名。

  边振甲:还可以暗访。

  郭卫民:最后一个问题。

  香港文汇报记者:按照《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要求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请问这些是否需要药监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如果不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否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朱孝清: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涉及到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的是否是假药、劣药,对这个问题一般要请药品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二是生产销售的假药有没有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对这个问题,这次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来鉴定。如果说专业性比较强,应当通过专业机构才能判明的,要请药品检验机构来鉴定,如果专业性不是很强,司法人员直接能够判明它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需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

  总的来说,是否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就看实际需要。如果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请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就请他们鉴定;如果司法人员认为不需要请他们鉴定,司法机关能够直接判明就不用请他们鉴定。当然,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不请检验机构鉴定,还可以请他们做专业咨询,这也是办案中经常有的情况。

  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再比如,这次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生产、销售假药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但是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假冒商标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罪,就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说他可以不受处罚,因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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