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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生态公益林地审批权将下放给市县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27日09:08  南海网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土地、林地两项地方法规

  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审批权将下放

  本报海口5月26日讯 (记者邱大军)为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并使我省土地管理和林地管理法规规定相一致,自相衔接,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专门对我省土地、林地两项地方法规进行修订。

  今天上午,会议对《〈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此次土地管理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将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原来经省政府审批下放给到市、县、自治县。为了加强对市县行使征占用林地审核权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的监督,林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禁止性规定,即禁止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违法审核征收、占用林地或者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同时,要求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征占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监督。

  为保护林地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省建设,修订草案还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的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种植生态保护林,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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