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本是各取所需。却引来麻烦不少:有被消费者指责(邓婕三鹿奶粉)、有的甚至被告到法院(刘嘉玲SK2),有的道歉(范伟网络风波)、有的退钱(葛优亿霖)。也有的推托责任,认为事不关己。而最近,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在制造、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中,如果明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代言产品为假药、劣药,将会被列为该犯罪的共犯。
你怎么看待这个规定的?这个规定该不该用于医药以外其他产品广告中?你对明星代言广告,有什么样的看法?
我的今日之最,即将讨论!
征集:
1、你怎么看待这个规定的?
2、这个规定该不该用于医药以外其他产品广告中?
3、你对明星代言广告,有怎样的看法?明星权利和责任的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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