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兰州市关于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1日08:37  兰州晨报

  兰州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记者 刘健)兰州市将通过3-5年努力,直接扶持1万人创业,带动3.5万人实现就业,扶持各类个体经营者1万人。5月31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并将兑现相应的工商金融财税政策,营造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

  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个体免收营业税

  《意见》提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的期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创业 免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毕业3年以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

  创业者 可将居所作为经营场所

  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开办全民创业带动就业服务网站,开设创业服务热线,并将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范围。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创业经 就业 优惠 注册资金 自主创业

已有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