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我市出现首个“十倍赔偿”案例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04:06  长江日报

  

我市出现首个“十倍赔偿”案例

  本报讯(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陆红林 石学文)昨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首日,我市诞生首个“十倍赔偿”案例:一消费者买回一包鱼,不料吃出一颗牙齿,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愿意按照价款十倍赔偿。

  5月20日,谢小姐在中南路良品铺子(中南二店,其工商注册名为小凤副食店)购买6小袋清江野鱼(右图),价值9.3元,吃的时候感觉有硬物,吐出一看,竟是一颗黄牙齿。

  谢小姐按照袋上“湖北土老憨生态农业开发公司”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联系。土老憨公司迅速派一胡姓经理来汉处理此事。胡经理称,需确认此牙齿到底属于哪一类动物。然而,医院和质监部门都无法检测出牙齿的归属,只能确认“非人齿”。之后,胡经理要求谢小姐通过其他途径确认牙齿类别,否则不予赔偿。

  昨日上午,一番奔波无果,谢小姐向工商部门投诉。中南工商所认定:食品中含有异物就可视为问题食品,按照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最高可以索赔10倍赔偿。

  经工商部门多次调解,良品铺子方面主动提出按照十倍价款93元赔偿,同时赔偿谢小姐误工费、路费等407元,共计5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据了解,中南工商所目前正在深入检查湖北土老憨公司生产的清江野鱼,如果发现确有质量问题,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公司及经销商予以处罚。

  陆红林 石学文摄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Powered By Google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