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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犯人捐献器官网开一面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04:43  大河网-河南商报

  身患尿毒症的32岁邓州男子马启长,在为找不到合适肾源垂死挣扎时,突然峰回路转——被关在监狱的哥哥和他配型成功,而他哥哥也欣然同意。但是,当马启长向监狱方写出申请后,狱方以没有法规支持为由拒绝。(6月1日《河南商报》)

  ■孙瑞灼(律师)

  俗话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没想到当地监狱作为一个司法部门,居然见死不救,让人心寒。笔者认为,虽然目前法律对犯人捐赠器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论是从司法人性化的角度,还是公民捐献器官的法定权利的角度来看,监狱都不应当拒绝马启长的请求。

  据悉,监狱方面拒绝的理由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曾就类似的案例做出批复,认为“在国家对罪犯自愿捐献人体组织、器官作出规定前,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从遵循上级规定的角度看,监狱的做法是没错。可是,危在旦夕的生命能等到国家规定的出台吗?如果真等到国家出台规定,恐怕许多生命或许早因为僵化的规定而消逝。而且,在司法部的批复中,也只讲“不宜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而没有禁止在罪犯中开展类似工作,这就为在特殊情况下的犯人器官捐献行为提供了可能。

  监狱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在性质上属于司法部门。作为一个教育罪犯的司法部门,怎能忍心看着一个本可以出手相救的生命就此凋零?这种做法显然与司法人性化的要求不符合。其实,由国务院在2007年4月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虽然法律剥夺了在押犯人的自由权和部分政治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剥夺在押犯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在押犯人应当仍然享有捐献自已人体器官的权利。监狱拒绝马启长的请求,显然也侵害了马启长哥哥的捐献器官权。

  犯人捐献器官救人并非没有先例。2006年,河北沧州市曾成功进行一例犯人器官移植案例。2005年,23岁女子常军环被确诊为双肾坏死尿毒症,所知的唯一合适肾源是其生父李福生。而此时,李福生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正在沧南监狱服刑。在患者请求下,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最终同意李福生捐肾救女。2006年6月13日,李福生在4名狱警看护下走进医院,成功为女儿进行肾移植。显然,同样的情况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关键在于监狱有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只要监狱能真正树立了这样的理念,相信就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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