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2008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勇于开拓,真抓实干,有力地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安义县、南昌县、新建县、永修县、德安县、武宁县、昌江区、贵溪市、安源区、渝水区、兴国县、赣县、宁都县、龙南县、石城县、南康市、高安市、樟树市、丰城市、铜鼓县、信州区、鄱阳县、婺源县、井冈山市、安福县、吉水县、吉安县、黎川县、资溪县、崇仁县等30个县(市、区)“2008年度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戒骄戒躁,珍惜荣誉,锐意进取,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以“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农民、建设新村镇、树立新风尚、形成新机制、创建好班子”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更新理念,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局面,促进我省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