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柴叶
□通讯员苑福鹏
本报烟台6月1日讯 26岁的男青年孙某看到自动取款机“吐钱”方便,便两次砸取款机,企图把取款机里的钱拿出来,两次盗窃均未得逞。近日,芝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孙某今年26岁,从小父母离异,母亲去世后,他和姥爷相依为命。2008年9月,孙某中专毕业后,来烟台打工,后嫌打工辛苦便辞职不干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人们从自动取款机中取钱很方便,于是便打起了自动取款机的主意。2008年12月15日凌晨,孙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进入取款机房后,转身退出房外,穿上事先准备好的棉大衣,并用一件破衣服包住面部,只露出两只眼睛。然后从地上捡起一块大石头,重新进入取款机房,用石头猛砸取款机,并用螺丝刀撬,因取款机太结实,孙某未得逞。
2009年1月8日,孙某戴上了手套,并事先准备好羊角锤,再次来到了该取款机房,在撬砸取款机的时候,被正在此处巡逻的警察当场抓获。事后,经公安部门调查,孙某前后两次盗窃,当时自动取款机内分别存有现金人民币262500元和101700元,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经有关部门鉴定,银行取款机的损失价值达2.9万余元。
近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自动取款机是金融机构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存储的资金属于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