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鲁超国
□实习生梁静
本报6月1日讯 时下,商店中经常用赠品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这种实惠的方式也受到很多消费者的拥护。但是,市民宋先生却因为商家的赠品生了一肚子气,“号称价值1799元的赠品,实际价格还不到一半,这种变相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我们有苦还说不出。”
原来,2009年1月底,宋先生为了方便家里老人看电视,在泉城路的一家电器连锁店为老人挑选了一款42英寸的液晶电视。当时正值春节商家促销期间,买42英寸液晶电视可以送一台22英寸的同品牌液晶电视。宋先生觉得很划算,当即就定下来要购买。可是领赠品的时候,却被商家告知单子上所标注的赠品是一台DV机。
找到开单子的售货员之后,售货员发现是自己填错了开货单,并且劝说宋先生这台DV机的价格跟22英寸液晶电视相同,并给宋先生列举了一系列DV机的优点。
“我当时听得很动心,就把DV机带回家去了。”宋先生现在说起来有些懊悔,“回家一试,这台号称有800万像素的DV机拍出来的照片甚至没有我们家300万像素的旧相机效果好。”
2009年4月份,宋先生再次来到泉城路的同一家商店时,却发现自己当时领取的赠品DV机赫然摆在货架上,他一看价格,“只有800元!比当时售货员告诉我的少了一半还多!”
在商场采访时,记者发现越来越多的人将赠品视为“鸡肋”,平时喜爱逛街的王小姐就说,“凭我的经验,赠品拿回家基本都不会派上用场,质量还经常出问题,拿回商店的时候商家就表示赠品不在保修范围。”
记者就这件事情咨询了历下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这件事间隔时间比较长了,不能排除商品价格变化的原因。但是赠品本身也属于消费者所享受的商店打折活动的一部分,并非商家无偿赠予,商家要对赠出的商品负责任,赠品价格要与实际价格相符。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不得免除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