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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莞人如遇交通事故 按东莞居民标准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07:59  南方日报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394657.2元

  □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为126796元

  □广州部分解决“同命不同价”举措东莞暂不实行

  交警部门介绍,假设在交通事故中,一名撞死人的司机若要负全责,死者是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城镇户口居民,并且有一个城镇户口、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按照最新赔偿计算标准,肇事司机要付给死者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两项共76万多元,比之前的标准多了6万余元。也就是说,一旦发生车祸,肇事者将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埋单。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闫海滨)出差、旅游等来莞遇交通事故者,可按东莞标准获赔。昨日笔者获悉,根据广东省公安厅日前发布的《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列为“一般地区”的东莞,城镇居民如遇车祸身亡,死亡赔偿金最高为39万元,农村居民的最高死亡赔偿金为12万元,与去年相比均有较大幅度提高。此外,新莞人如遇交通事故,按照东莞居民的标准获赔。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394657.2元

  按照省公安厅的通知,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将按照新标准来实施赔偿。

  从计算标准上来看,赔偿项目划分3个标准: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东莞属于一般地区。至于计算方式,最主要的部分是死亡赔偿金、治疗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

  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统一计算5年。省公安厅核定的2009年东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8年的17699.3元/年提高到19732.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2008年的5624元/年提高到6339.8元/年,两项标准分别提高11.4%和13.8%。以此计算出的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最高将达到394657.2元(19732.86元×20年),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最高为126796元(6339.8元×20年)。

  治疗费用按规定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统一计算5年。

  外地来莞者也按东莞居民标准获赔

  在东莞的人口中,大约八成是新莞人,在东莞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大约八成受害人也是新莞人,这部分人群遇交通事故后的赔偿标准如何执行?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解释,无论户籍在哪里,只要是在东莞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按上述标准来计算赔偿。如果受害人是外地农村户口,交警部门按东莞农村居民标准来调解赔偿金额;如果是外地城镇户口,则按东莞城镇居民标准来调解赔偿金额。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除了非东莞户籍的新莞人,那些出差、旅游等来莞的人员,无论来莞时间长短,在莞遇到交通事故,同样可按上述标准获赔。由于广东省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普遍高于内地省份,这就意味着这些新莞人及来莞者有可能获得比户籍所在地标准更高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问题仍未能解决

  广州市交警今年出台了新规,无论户籍在哪里,只要是在广州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按广州的标准来计算赔偿,并且如果农村户口的外地居民在广州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并能提交相关证明,也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这一做法被外界普遍认为部分解决了此前一直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那么东莞是否会实施这一做法?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广州交警的做法比较先进,但在实际操作中,“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收入”这样的条件比较难以界定,东莞暂时不会实施广州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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