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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乐设施安全隐患需防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09:30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天,市工商局、市消协联合盘点近期消费投诉热点,上月共受理涉及安全问题投诉12件,其中因游乐场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孩子摔伤等问题比较集中。

  张女士带孩子到儿童城内玩耍,由于滑梯处放置了个闲置凳子未及时移开,将小孩磕伤。一消费者带孩子到度假村游泳时,游泳池底部瓷砖损坏,经营者未及时维护,造成小孩在泳池内腿部被划伤。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类似这样的投诉中,双方争执的问题主要在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上。一般商家只承担事故当日孩子看病的费用,但对于日后复查等医疗损失及误工、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不予赔偿。还有商家认为家长有看护好孩子的义务,对于孩子摔伤的问题,责任应在家长。

  工商部门提示经营者,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其中包括“安全权”,即消费者应当享有在经营场所人身安全权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游乐场所内设施安全,完善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同时,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游玩时,应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如在经营场所内发生了安全事故,要留存现场证据,以便日后投诉。RJ046

  又讯(记者高健 通讯员殷华)现在不少餐厅都设置了免费的儿童乐园区,由于不收费,发生事故后商家都声称免责。昨天,海淀法院发布判例,认定商家要为此负责。

  李女士带着6岁的儿子桐桐(化名)在某快餐店用餐,李女士排队点餐时,桐桐一人去该店的儿童乐园玩耍。“啊!”李女士刚要付账,就听见儿子的一声惨叫。只见桐桐身子窝在地板上,腿挂在滑梯上,左小臂向外歪着,好像骨折了。送到医院后,医生确诊桐桐左手手臂骨折,共花去医药费3460元。李女士认为商家没有尽到保护顾客的义务,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5000元。

  快餐店代理人指出,儿童乐园属于免费设施,是对客户的增值服务,且写明了概不负责的字样,不应当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乐园是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及服务的一部分,目的也是吸引顾客,因此不能使用“免费免责”这种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同时,李女士让年仅6岁的桐桐独自在乐园玩耍,也应承担一定监管失职的责任。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过错,判令快餐店赔偿李女士损失4000元。

  法官提醒,目前类似纠纷逐渐增多,商家应对活动设施进行说明,必要时可派专人予以照看,另外,家长也应负好看护责任,避免发生纠纷。RJ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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