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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砷污染案件一审判决 锦业公司罚款16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13:16  云南网

  云南网讯(记者 王琳 曹屹)6月2日上午10时,澄江县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由来:锦业公司行为污染阳宗海 造成严重后果

  2007年10月,宜良县环境检测站检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与此前0(未检出)——0.006mg/L相比出现异常波动、升高,至2008年6月砷浓度均值达0.055mg/L,超过国家Ⅲ类水限值(0.05mg/L),至2008年7月16日砷浓度达0.102mg/L,超过国家V类水限值(0.1mg/L)。

  200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立案侦查。经多方鉴定和排查,认为锦业公司是本次阳宗海砷污染嫌疑对象。随后,鉴定人对锦业公司进行了重点调查,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调查,发现锦业公司在生产项目建设、涉高砷化工生产过程中,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锌精矿灯原料;未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系统及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含砷声场废水长期通过明沟、暗管排放到厂区内最低凹处没有经过防渗漏处理的土池内,并抽取废水至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洗矿循环水池进行磷矿石洗矿作业;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倾倒于厂区外三个未经防渗漏、防流失处理的露天堆场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土池内的含砷废水抽排至厂区东北侧邻近阳宗海的磷石膏渣场放任自流。据此,锦业公司被最终确定为造成本次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

  由于锦业公司的行为导致阳宗海6.04亿立方米水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于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2008年9月16日起,昆明、玉溪两地市政府对阳宗海采取“禁止饮用、禁止游泳洗浴、禁止捕捞水产品”的三禁措施。

  指控:违反国家规定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检察机关向澄江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鸿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审判:后果特别严重 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6月2日,澄江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其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Ⅱ类下降到劣于V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其违法行为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大宏作为锦业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李耀鸿作为锦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盘工作。二人按公司的管理规范均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但二人不认真履职,不积极作为,不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应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对履职不到位造成单位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大东作为锦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长,按公司的管理规范,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产调度等工作,但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严格贯彻公司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应作为锦业公司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判决:锦业公司罚款1600万 三被告获刑

  澄江县法院认为鉴于锦业公司为阳宗海的主要污染源,故锦业公司及三被告人应当承担阳宗海被污染的主要责任;阳宗海被污染的主要原因是锦业公司及三被告人未按规范要求采取防渗透等环保措施而间接导致污染。虽与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等行为相比,其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锦业公司及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截污治污。遂澄江县法院判决认定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阳宗海砷污染案件一审判决锦业公司罚款1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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