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身患尿毒症的32岁邓州男子马启长,在为找不到合适肾源垂死挣扎时,突然峰回路转——被关在湖北监狱的哥哥马启征和他配型成功,也欣然同意提供肾源,但被狱方以没有法规支持为由拒绝。马启长的父亲多次去监狱,对着干警长跪不起:“孩子不移植肾就要死,我不能看着他死!”
马父长跪不起,马启长兄弟俩隔着铁窗、生死相望的情形,令人动容。湖北监狱管理方面最终能否“法外开恩”,令人关注。
作为常识,罪犯并不因为他正在服刑而失去对其身体必要的拥有权。犯人的这种人身权利,没有任何法律条款支持狱方可以剥夺它。更重要的是,罪犯接受强制改造,并不等同于他身体所有的器官都必须置于法律强制力之内。犯人捐肾,并不影响他继续接受强制改造。
法律之上有人性在。对犯人的改造,本身是一项着眼于人性的事业。哥哥为弟弟捐肾,首先是救人一命之善,然后才是亲情的关切。在此,人性的光芒并没有因为他是一个罪犯而有所减弱,恰恰因为他是一个罪犯而变得倍加夺目。罪犯的这种举动,非但不应拒绝,甚至可以作为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予减刑的佐证。
另外,即使马启征捐肾仅仅是亲情使然,那也是值得嘉许的举动。至少我们都不愿意看到一种情形,这就是因为一个人犯了罪,所以就连维系一个人起码的亲情都必须割弃或断送。这绝非监狱人性化管理的体现。事实上,亲情常常有着强制改造所不能比拟的力量。新京报(杨耕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