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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阳宗海砷污染案一审判处被告罚金16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16:57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6月2日电 (记者李倩) 2日上午,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15万元。

  阳宗海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流域面积286平方公里,位于昆明市和玉溪市的交界处,是沿湖群众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和集工农业生产、渔业、旅游业等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多功能性湖泊,多年来一直保持二类水质。2008年6月以来,经有关部门监测,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呈上升趋势,经查,锦业公司是造成这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随后该企业被关停,责任人被刑拘,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给予免职处分。

  检察机关向澄江县法院提起公诉认为,锦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鸿作为该公司的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澄江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二类下降为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2.6万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符合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及金大东作为企业负责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天判决结果宣布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及三名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声称自己是无罪的,并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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