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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宗海砷污染案一审宣判 六大争论焦点解析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2日19:12  生活新报

  更多详细内容请看阳宗海砷污染专题

  “锦业公司”判处罚金1600万 三被告均获刑 三被告当庭表示将上诉

  

  

阳宗海砷污染案一审宣判六大争论焦点解析

  审判长对李大宏等人进行宣判

  在法警的押解下,三名被告面无声色地低垂着头,走进了法庭……今日(2日)上午10时,云南玉溪澄江县法院对轰动全国的阳宗海砷污染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被告“锦业公司”被判处罚金1600万,该公司三名主要高层管理人员分别获刑三到四年不等。针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三名被告均当庭表示要上诉。

  今日早上8时许,虽然还不到宣判时间,但被告公司的上百名员工以及附近前来旁听的群众,围集在澄江县法院内。和庭审时相比,员工们在现场相互交流的情况相对少了一些。

  而在“宣判法庭”的一楼,法警、法官们早已做好了各项保卫工作。由于法庭的限制,在旁听证有限的前提下,大部分前来旁听的员工和赶来报道的部分记者均被挡在了二楼一间“宣判法庭”外。为了满足公众的需求,法院通过视频传输在另外三间法庭里开设了“宣判现场直播。”今日,公诉机关及辩方律师团也到庭参加宣判。

  上午10时,随着审判长、审判员的相继入庭,被告公司的三名主要高层犯罪嫌疑人被带进了法庭。此时,整个法庭内一片寂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二类下降到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居民两万六千余人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万元。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金大东作为单位主管人员,三人应对履行不到位造成单位

  犯罪的后果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均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法院判处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李耀鸿、金大东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听到判决结果,旁听的被告公司工人均表示,判决过重,与他们预期的相差甚远。

  解析:

  长达5天半的审理,控辩双方对造成阳宗海的砷污染,到底是人为造成,还是不排除有一定的地质成因、及调查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等展开辩论。针对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今日宣判现场,法院对控辩双方辩护意见做了评判。

  争论焦点一:

  辩方: 自然地质因素造成

  针对本案,被告方辩护律师马军就曾提出一个“惊人”的观点:阳宗海砷污染不能排除“5·12”汶川地震的因素。

  为了证明这一观点,辩方出具了一份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在北京组织召开的“地震对地质环境影响”研讨会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专家建议,对阳宗海地区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容量进行专题研究,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砷含量调查,监测、收集汇水区物理化学性质等资料,筛选其影响因子,分析砷污染原因。“短时间内入湖砷量之大,再根据阳宗海周边的水文地质状况,不能忽略地震后多次地质变化对阳宗海水体砷污染可能造成的影响。”

  今天宣判结束,辩方律师团接受记者采访时坚称,阳宗海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富砷地质构造,加之阳宗海处于全新活动的小江深大断裂带上,不排除在地壳发生剧烈活动时,把地下已存在的富砷热液通过深大断裂带向上运移而进入水体,从而导致阳宗海砷含量骤然升高这种地质成因的可能性。

  控方: 辩护人给大自然背黑锅

  对此,控方认为,辩护人这一说法只是假设,“我们已从地震局取得相关证据资料,从2007年到2008年澄江的地震发生了数十次,但震级最大的才2.5级,且‘5·12’地震中澄江连震感都没有,所以阳宗海砷污染不是地质原因造成的。这种假设,是试图让已被污染的大自然再来替人背黑锅!”

  法院评判:没有证据表明地质原因污染

  阳宗海遭到严重的砷污染,辩方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表明阳宗海砷污染是自然地质原因造成,被告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主要污染源,被告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砷部分通过地下水,磷石膏堆场外溢水和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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