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赵晓秋
提要:透过飙车撞人的惨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铮从刑事法律的视角为读者做了如下解读。
飙车案肇事者的行为如何定性
“杭州飙车案”发生在市区,目击者众多,惨剧发生后,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目击者纷纷通过网络等途径声讨肇事者。事故发生后,杭州当地一个网络论坛就出现一个题为《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的帖子,并附有现场照片,引来大批网民留言。
问:据杭州市交警调查:肇事者胡斌没有喝酒,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逃逸,那么胡斌在城区道路飙车致谭卓死亡需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飙车案肇事者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就杭州飙车案而言,根据媒体目前的报道,肇事者曾经多次因为飙车受到违法处罚,此次又驾车高速在城市繁华道路上行驶。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却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也就是说,肇事者在追求感觉刺激的同时,放任了对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障,置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及驾驶员、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据此,可以判断肇事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具有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已经超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时,肇事者的这种飙车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也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之中,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的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性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何不同
2008年8月,北京3名青年酒后在限速每小时80公里的北京三环主路上飙车,时速每小时120公里。飙车过程中,一名青年2次撞车2次逃逸,检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在四川成都,一名富家子弟蒋佳君酒后开悍马,连撞5车造成一死五伤后逃逸,当地检察院5月初否决了以普通交通肇事罪的提请批捕,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公安机关对他执行逮捕。
问:5月15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犯罪嫌疑人胡斌已于当天被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针对坊间对胡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说法,杭州警方也表示胡斌到底构成什么犯罪,最终要以法院判决为准。那么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着怎样的区别?
答: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有相似之处,即都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1.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出于故意,但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大多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人肉搜索”是否侵权
在这起事故中,胡斌“富家子弟”的标签、现场其同伴缺乏人情的举动以及罔顾他人生命的飙车行为,让肇事者变成了“全民公敌”,并成为各网站、论坛以及视频网站的关注焦点。网民通过搜索现场肇事车的牌号“浙A608Z0”发现,肇事的三菱跑车有数次超速的“前科”。愤怒的网民还曝光了胡某及其父母包括姓名、职业、家庭住址、手机号、宅电在内的相关资料,发现肇事者是杭州首届F2卡丁车冠军赛冠军。
胡某的QQ空间也被网民找到并破解,空间的相册里“浙A608Z0”车占据了大部分位置,其中还有胡某在北京旅游的相片。
问:网民发动的“人肉大搜索”是否“越过界”,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答:的确,在这起事故中,肇事者变成了“全民公敌”,但是网民在情感上“义愤填膺”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在法律上“过了界”。
因为在一方面,肇事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甚至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但在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肇事者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其个人的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网民的大搜索如果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侵犯了肇事者个人及家庭的隐私权,也是要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
飙车行为的处罚现状
近年来,非法“飙车”行为开始在国内一些大城市出现,展现“汽车漂移一族”的电影《头文字D》的场景常常再现于现实生活。北京的“二环十三郎”现象,即车主用13分钟“飙”完北京二环路。在上海,一些高架道路由于路况较好,也成为“飙车”主要场所。
问:我们现行法律对“飙车族”行为的处罚现状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的对飙车的法律规定又是怎么样的?
答:我国现行法律对“飙车”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飙车”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没有对“飙车”地点、速度、时间等关键、重要因素的权威解释。在公安交通部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在“飙车”没有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只是做行政处罚。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飙车”。当然,对在繁华道路上的飙车并且造成一定实际人身、财产损失的行为,如2008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酒后在北京市三环主干道路上飙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3名被告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了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5月5日,6名中国人在瑞士A1高速公路飞车被警察拦截。一年后,苏黎世霍尔根区法院判定6人犯有严重过失罪,开出5400~95000瑞郎的罚单。据悉,这几名中国人当时的车速达到每小时229公里,法官认为如此高的车速完全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件,同时拒绝接受这些飙车手声称自己不知道瑞士高速公路限速每小时120公里的辩护理由,确定他们是故意超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