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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长秦光荣回应网友留言28项问题作回复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1日17:16  云南网

  人民网北京6月10日电 今天上午,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信访局与人民网取得联系,发来一批云南省长秦光荣同志留言板上网友留言的回复。在云南省长秦光荣同志督办下,首批共28项网友留言经落实解决,得到公开回应。

  这是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同志首次公开回应网友留言。

  云南省“两办”信访局网上信访办公室负责同志介绍,云南省委书记、省长以及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关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的网友留言,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留言办理及回复工作进行研究,云南省“两办”信访局已专门制定和下发了《人民网地方领导频道网民给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留言办理工作规则(试行)》、《人民网地方领导频道网民给地方领导留言办理工作流程》,将办复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以进一步做好人民网网友给云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留言中涉及信访问题的留言办复工作。

  另据云南省“两办”信访局负责同志介绍,云南省委省政府近期将专门召开一次协调会,理顺工作流程,促使网友留言办复工作在全省扎实展开。

  人民网网友留言:

  省长您好!

  我是省外一名到昆明的投资者,为什么昆明市要通过税务局强行收取0.5%的旅游税呢?

  昆明市人民政府回复:

  网友同志:您好!

  您于2009年4月12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频道给光荣省长的留言收悉,我们及时转交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为了贯彻“以旅游养旅游”的方针,进一步做好旅游促销工作,增加旅游宣传保证促销资金的渠道,加大我省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吸引更多游客到云南观光旅游,促进云南旅游支柱产业的形成,而在全省范围内征收的一种费。

  二、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依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6月6日颁布的《云南省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云政发〔1997〕123号),地方税务局从1997年6月1日起征收旅游宣传促销费。

  三、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境内宣传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旅游宣传促销费。具体包括:(一)各类旅行社、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公司;(二)旅游经营公司、服务公司、开发公司;(三)年营业额在100万以上的餐饮业和旅店业;(四)旅游车船公司、索道公司、旅游商贸公司;(五)旅游定点商店;(六)旅游景点内及旅游度假场所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七)旅游表演娱乐场所。

  四、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比例:旅游宣传促销费按营业额的5‰缴纳,由各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旅行社的计征营业额按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计算。

  五、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免征范围:年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旅游宣传促销费(不含各类旅行社、旅游公司)。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旅游事业的关心和理解。顺祝生意兴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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