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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孟连原财政局长涉贪两千余万 当庭拒不认罪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3日11:32  生活新报
云南孟连原财政局长涉贪两千余万当庭拒不认罪
两名法警搀扶着朱德兴走向被告人席(记者杨海冬/摄,云南网图)

云南孟连原财政局长涉贪两千余万当庭拒不认罪
朱德兴在为自己辩护时一度落泪(记者杨海冬/摄,云南网图)

云南孟连原财政局长涉贪两千余万当庭拒不认罪
刘宏在法庭上回答公诉人的提问(记者杨海冬/摄,云南网图)

  餐饮发票套现贪污 私自豁免百万借款

  淡出公众视线已10个多月的孟连“7·19”群体性事件,近来再次引人注目。前日,由孟连事件牵出的系列贪腐窝案在普洱中院开始公审。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普洱市原市长助理刀立富因涉嫌受贿在同一天受审。昨日,该院还就原普洱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德兴和原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涉嫌受贿、贪污等案进行审理。

  昨日,普洱市中院庭审了普洱市原财政局副局长朱德兴贪污、受贿一案。据公诉机关指控,朱德兴有3大罪状。

  贪污

  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间,朱德兴利用担任普洱市财政局副局长及调研员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先后骗取公款共计250548元,并将其中的128500元占为己有。

  2007年7月至8月份,朱德兴将普洱市两家酒店的住宿和餐饮发票77张共38500元,拿到澜沧县大山乡财政所报销,套出现金后全部占为己有。

  2008年2月至5月间,朱德兴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基建小组成员以支付维修款的名义虚开发票,骗取公款52000元,其中5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受贿

  2003年至2008年间,朱德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31000元:2003年的一天,朱德兴收受了普洱市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感谢其帮助从财政局申请40万元农村电视网络改造资金而贿送的10万元人民币;2003年11月间,朱德兴收受了负责普洱市财政局职工住宅和办公区工程的普洱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轿车一辆。

  2007年至2008年间,朱德兴先后收受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贿送的财物共计79000元:2007年11月份,朱德兴收受了刘宏为感谢其批准豁免孟连县财政局借款150万元而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2007年底,朱德兴收受了刘宏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7000元的黄桠木条地板100平方米;2008年5月,朱德兴收受了刘宏贿送的价值人民币32000元的花梨木茶桌两套。

  滥用职权

  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朱德兴在担任普洱市财政局副局长兼普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期间,擅自将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国有资金200万元借给孟连县财政局,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到2007年3月止,孟连县财政局仅归还借款50万元,2007年4月,被告人口头答应了时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提出豁免150万元借款的要求,同年11月份,孟连县财政局向普洱市财政局上报要求豁免150万元借款的书面材料,同年12月,被告人朱德兴未经调查核实,也未经普洱市财政局研究决定,便擅自批准豁免孟连县财政局150万元的借款,致使普洱市财政局的国有资金150万元无法收回。

  此外,针对原孟连县财政局局长刘宏的指控,公诉方称,刘宏在以弟弟刘杰的名字购买班顺茶厂过程中贪污了28.63万元,通过申请普洱市财政局豁免茶厂借款贪污了80万元,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转入班顺茶厂财政资金176万元,通过协调省市县各部门注入班顺茶厂资金1741.03万元,起诉方指控刘宏涉嫌贪污、挪用公款2005.94万元。而在庭上,刘宏一口咬定班顺茶厂是刘杰的。“我帮刘杰垫钱买茶厂,是为了以后可以通过茶厂进行扶贫工作。”刘宏说。法庭将择日宣判。本报记者

  孟连县两任书记同日受审

  据了解,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去年因孟连事件被撤销省委候补委员职务,当时云南省委、省政府调查组给出的理由是:作风漂浮,工作失职,导致孟连县胶农与橡胶公司的利益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将群众利益纠纷错误定性为农村恶势力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个人长期使用橡胶公司提供的豪华越野车,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管辖区内发生“7·19”事件,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政治影响。

  在前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胡文彬于2003年至2008年5月,在担任思茅地区体育局局长、孟连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龙某等12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7万元、美元2000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文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中4人送给的人民币合计5万元、美元2000元属于过节时和出国考察前他人送的礼金,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认定为受贿。另其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情节,应认定为自首,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当天下午,普洱市政府原市长助理刀立富受贿案也在该院开审。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至2008年,刀立富在任孟连县长、孟连县委书记、普洱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及普洱市市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20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3.6万元。同时,刀立富涉嫌受贿的指控还涉及其曾在不同职务上负责的领域,包括承建、土地、人事调动甚至通过协调关系帮助别人减轻或消除刑事处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胡文彬、刀立富均供认不讳,并当庭悔罪。法院将择日宣判。凿凿

  孟连事件

  2008年7月15日,普洱市孟连县派出工作组对公信乡、勐马镇部分胶农因利益纠纷与当地橡胶企业发生冲突事件开展处理工作。7月19日上午,当地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在冲突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时,遭到当地数百名村民暴力围攻,致使多名民警受伤、多辆警车被砸。公安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枪自卫,致多名村民受伤,其中两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9月4日,省委常委会认为孟连事件表面上是警民冲突,而实质是胶农与企业的经济利益长期纠纷所引发的一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其中,给予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撤销省委候补委员职务的处分。给予胡文彬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据称,孟连贪腐窝案涉案人员达20余人。可可

  刘宏:“我不是茶厂的主人”

  在孟连县原县委书记胡文彬、普洱市原市长助理刀立富、普洱市财政局原副局长朱德兴的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刘宏的身影,用公诉人的一句话来说:刘宏是“7·19”孟连事件的关键人物。今年44岁的刘宏案发前任孟连县民政局局长,曾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2008年11月,刘宏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被刑事拘留。可昨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对刘宏的指控,只有两项——贪污、挪用公款。

  涉嫌贪污:刘宏贪污公款2005.94万元,2008年孟连县的地方财政收入才3598万元。然而,刘宏4年贪污公款就达2000余万元,差不多吞下了孟连县近一年的地方财政收入。

  身为孟连县财政局局长的刘宏在得知班顺茶厂已被纳入乡镇企业改制计划后,于2003年9月22日,以其弟“刘某”之名向芒信镇政府递交了购厂申请。2003年12月25日,孟连县政府下文批准了班顺茶厂改制方案。同月31日,刘宏安排财政局预算股将财政预算内资金20万元以“茶叶基地建设款”名义拨入班顺茶厂。2004年2月4日,刘宏安排班顺茶厂财务人员将茶厂账上的28.63万元(含“茶叶基地建设款”20万元和茶厂剩余资金8.63万元)及刘宏个人筹集的31万元,共计59.63万元交到孟连县企改办,以“刘某”的名义个人购买了班顺茶厂。在这次收购中,刘宏从中贪污公款28.63万元。

  2007年11月19日,刘宏违规安排孟连县财政局向普洱市财政局申请豁免孟连县财政局向普洱市财政局借的150万元借款。在豁免申请中将其个人所有、不符合豁免条件的班顺茶厂,向孟连县财政局县乡企业开发公司借的款80万元(勐马镇腊福村茶叶开发种植款40万元,芒信镇忙卡茶叶开发种植借款20万元,芒信镇忙卡茶叶开发种植借款20万元。上述地点均在班顺茶厂茶叶基地)和其他借款70万元申报为豁免对象。普洱市财政局副局长朱德兴违规批准豁免了孟连县财政局向普洱市财政局借的150万元借款,并要求该款用于“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村落后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刘宏还安排其个人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班顺茶厂财务人员于2007年12月20日向孟连县财政局递交了申请贷款减免的请示。2007年12月27日,经刘宏批准,孟连县财政局违规豁免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班顺茶厂80万元借款的还款义务,该80万元财政资金变为刘宏个人所有的班顺茶厂的资产,成为个人资产。

  2004年2月至2008年,刘宏个人决定将156万元孟连县财政预算内资金拨入其个人所有的班顺茶厂,将财政资金变为个人资产;将省市级财政部门及孟连县有关部门的1741.31万元国有资金协调拨入其个人所有的班顺茶厂,将国有资金变为个人资产。

  涉嫌挪用公款:2005年至2008年,刘宏6次决定将孟连县财政局县乡企业开发公司的公款共计575万元借给其个人所有的班顺茶厂使用,其中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175万元,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充抵前次挪用的公款90万元。2007年12月27日,经刘宏批准以豁免手段贪污80万元,实际挪用公款230万元。

  激辩:律师推翻两大指控

  焦点一:到底谁是班顺茶厂的真正主人?

  公诉人:虽然工商登记茶厂的法定代表人是刘宏之弟刘某,但证据已足够证明,茶厂名是刘某实是刘宏,工商登记是为了逃避公务员不得经营的规定,刘宏才是茶厂的幕后老板。

  辩护人:按法律规定应是刘某,因为所有的书证记载,包括工商登记等都是刘某。如果茶厂真正的主人是刘某,此案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这个案件是对事还是对人,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公诉人的指控目的。

  焦点二:指控刘宏的3起贪污事实,能否认定为刘宏个人的贪污款?

  公诉人:刘宏将2000余万元公款注入其个人所有的班顺茶厂,将国有资金变为个人资产,侵吞巨额公款,已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公诉人的指控大量用假设和推断,最常用的词是“虽然”。茶厂进入的资金,公诉人说了两种方法“拨入”、“协调拨入”,但对于“拨入”的相关批文、银行往来都没有证据证实,请求司法机关能提供150万元每一笔款的拨入批文;至于“协调拨入”1000余万元,贪污罪的主体是“利用职务之便”,没说“利用协调之便”、“利用关系之便”,该指控与法律的规定相去甚远。贪污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焦点三:指控挪用230万元能否算成是刘宏个人挪用公款?

  公诉人:刘宏将孟连县财政局下属的县乡企业开发公司575万元公款,借给其个人所有的班顺茶厂使用,采用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后次挪用的公款充抵前次挪用的公款的手法,最终实际挪用公款230万元。

  辩护人:230万元资金,现有的证据表明这些钱全部都有借款合同,这些借款合同中有借款主体、有5倍利率的违约罚款,企业还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担保,何来挪用之说?这属于民事范畴,属企业间的借款,对此的指控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靠这些证据只能宣告刘宏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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