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什么办法,可以分辨出放在饮料里的毒品?
刘志民:通过口服滥用毒品是典型的一种新型毒品滥用方式,在西方国家主要发生在一些夜总会、“哮咆舞会”等娱乐场所中,是近些年出现的新动向。它通常是将可溶于水(或其它软饮料,包括啤酒)的一些毒品溶解在水中,通过口腔摄入并由胃肠道吸收进入血液循环起作用。其危害性在于:1。由于毒品的成分、纯度和含量的不同,可以造成机体中毒反应的许多不确定性,例如不同种类毒品通过口服方式造成不同的吸收和生物利用度的差异以及所投毒品的不同种类造成在体内相互作用产生的复杂中毒反应;2。由于毒品投药递剂量随意性很大,因此很容易发生过量中毒;3。这种毒品滥用方式进入血液循环的速度很快(药片大约15-30分钟;而液体则更快一些),这样一旦出现中毒反应时,多数毒品已经进入血液循环,特别是空腹时吸收速度更快,造成抢救的困难;4。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乘人不备偷偷将毒品放入他人饮料中,诱骗其滥用,并乘机实施不法行为(如麻醉抢劫等),除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损害外,并对社会治安和群众心理造成严重影响,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那么,日常活动中是否能够分辨出放在饮料中的毒品呢?我们说要做到这点是很难的,关键是应有防范意识。对此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某些特殊场所(如娱乐和火车等公共场所),应警觉其他人特别是不熟悉的人递送的饮料,最好不喝、谢绝已开盖的饮料。
(2)如果发现饮料可疑,例如出现混浊、颜色变化、味道改变时不要饮用。但是有些物质很容易溶解在水或饮料中,用肉眼很难辨别判断,但只要是怀疑,最好的防范办法是不喝或另换新的饮料。
2、毒品一直是危害人类最深的东西,一旦染上就无法自拔。中国禁毒也这么多年了,不知道有没有研究出可以彻底将毒瘾戒掉的办法,如果有的话请帮助我!
刘志民:从医学角度说,吸毒成瘾是一种具有高复发倾向的脑病,目前还没有彻底戒掉毒瘾的医学方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戒毒办法。俗话说,“毒难戒,毒能戒”。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己经总结出了一些戒毒康复和防止复吸的有效办法。由于吸毒成瘾是一种脑病引起心理和行为障碍,仅仅通过自身努力或医学治疗难以彻底戒断或容易复吸,因此在借助于医学、药物方法戒毒治疗的同时,还要进行社会帮教。根据有关规定,包括对吸/戒毒人员进行脱毒治疗,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必要的戒毒后的社区康复和管理。应该认识到,无论是医学治疗还是强制措施,都是对吸毒成瘾者的一种挽救,希望他们能够借助于医学、社会和家庭的力量,当然,重要的还有本人戒毒的决心和配合,完成戒毒、康复的过程,重新回归社会。
对于一时难以彻底戒毒或反复复吸的海洛因成瘾者来说,可以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基础上参加当地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每天坚持服用美沙酮继续进行治疗,同时积极进行身心康复并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我们高兴地看到,近年来各地政府和禁毒部门对吸戒毒人员采取了许多综合帮教措施,提高了操守率,减少了复吸,许多戒毒人员成功地重新回归社会。在这里我们也衷心希望你戒毒成功!
3、吸毒人员戒毒后重新步入社会,其中会不会存在一些歧视?如果有,是否有相关的政策制度来保证他们的权益?
刘志民: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同时也是病人和受害者。基于这样的基本定位,我国对吸毒人员采取的是治疗、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而最终目的是希望他们戒毒康复并重返社会。但客观地说,由于种种原因,吸毒人员戒毒后重新步入社会时会遇到一些困难,包括社会歧视问题。为保障戒毒人员的社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国家有法律保障戒毒人员不受歧视的社会权益,同时,社会特别是基层社区、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群众应对戒毒人员采取帮助、支持和包容的态度,一视同仁地对待戒毒人员,并协助解决他们的一些具体困难。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支持和温暖,有助于保持操守;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
邱泽奇:会存在歧视的问题。在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七十条还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现有的吸毒人群中,那个年龄段的人最多?他们是如何染上毒瘾的?
刘志民:青少年是药物滥用的高危和高发人群。造成初始吸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体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青少年时期的一些特点,如好奇心强、辨别是非能力差、社会经验比较少,易受到同辈群体(同学、朋友)的影响,容易义气、感情用事,易冲动,这些特点加之不良交友、交往和对毒品错误的认知,都是滥用药物的高危因素。目前我国的吸毒人群大致上分化为以海洛因为主的阿片类滥用群体和以冰毒、K粉毒品滥用为主的新型毒品滥用群体。从我们调查和监测情况看,前者年龄偏大,后者多为青少年。鉴于我国对禁毒工作的高度重视,多年来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态势,减少了社会上毒品海洛因的可获得性,特别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有效地扼制了阿片类毒品蔓延势头。从全国整体情况看,新滋生的海洛因吸毒者逐年减少,目前的海洛因成瘾者多数是若干年前染毒成瘾的,这是海洛因滥用群体年龄偏大的主要原因。但由于目前一些地区新型毒品流行蔓延很快,滥用者以青少年为主,因此新滋生的新型毒品滥用人员年龄比较年轻。
邱泽奇:从研究数据可知,97%以上的人第一次吸毒都是受“邀请”的,且至少有3个人在场。也就是说,人们尝试第一口毒品基本上是在聚会或与“朋友”在一起的场合,而且,第一口毒品也是“朋友请客”的。因此,谨慎交友,并学会拒绝是保护自己,避免染上毒瘾的重要措施。
5、毒品问题诱发了哪些违法犯罪?
刘志民:从诱发因素上讲,毒品犯罪(这里主要指吸毒导致的犯罪)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种是在吸毒成瘾倾家荡产后为满足毒欲或吸毒所需经济支出而导致的犯罪,主要表现为抢劫、偷盗、以贩毒养吸毒、以性换取毒品的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犯罪主要发生在海洛因滥用群体中;第二种是滥用毒品后在毒品的作用下产生异常的精神和行为导致的犯罪,例如滥用冰毒、摇头丸和K粉后由于中枢神经系统高度兴奋或产生幻觉、错觉所导致易激惹、不计后果、不可控制的攻击、暴力行为导致的违法犯罪。应说明,无论滥用任何毒品,都会导致多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两种情况是按犯罪发生原因大致划分或相对而言的,实际中这两种情况的犯罪可能会发生在同一个吸毒者中。因此,毒品预防和禁吸戒毒不仅是禁毒工作的需要,也是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6、我想更多地了解禁毒方面的信息,请问有什么途径和方法。
刘志民:最便捷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查询:国家和各省区市禁毒机构都有相关的禁毒宣传教育网站;一些戒毒所、相关研究机构的网站也有一些相关信息,此外,近年来一些个人也建立了禁毒宣传社会公益网站,都可以很方便查询。
7、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能为禁毒做些什么?
国家禁毒办:作为一名普通群众,主要是自觉培养“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关心和支持禁毒工作,积极参与禁毒人民战争。一是要加强对禁毒知识的学习。学习毒品知识、了解毒品危害,学习国家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吸、不贩、不制、不种,坚决对毒品说不。二是要争当禁毒志愿者。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禁毒知识,宣传禁毒法律法规,鼓励大家参与禁毒。三是要真诚帮助身边的吸毒人员。对吸毒人员不能歧视,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帮助他们树立信心,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四是要勇于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部禁毒局举报电话:010—66266611,欢迎大家举报,同时也可拨打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对人民群众的举报,我们也有一套保密措施,大家可以放心。
8、《禁毒法》颁布实施一周年成效如何?
国家禁毒办:2008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正式实施。作为一部总结我国多年禁毒工作经验、吸纳国际禁毒立法精华、充分体现现代法治精神和以人为本理念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实施,彰显了我国政府依法禁毒的决心,成为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一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在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禁吸戒毒、禁毒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禁毒工作科技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禁毒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格局。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全力推动禁毒成为社会共同责任。只有将禁绝毒品作为全社会的共识,推动禁毒斗争成为 “禁毒人民战争”,禁毒工作才能取得最终胜利。《禁毒法》首次将禁毒宣传教育写入国家法律,并明确提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统筹资源,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国家禁毒委员会两次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禁毒法》集中宣传行动。各地围绕“依法禁毒、构建和谐”的主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禁毒形势和政策,全力推进《禁毒法》进学校、进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场所;公安禁毒、监管、刑侦、边防,以及铁路、民航、海关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培训活动,有效提高了禁毒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使《禁毒法》落实到了每一项执法环节中。
据不完全统计,仅《禁毒法》集中宣传行动期间,全国就组织禁毒志愿者100万人次,组建小分队2万多支,开展禁毒宣传15万场次,受教育群众达1亿多人次。全社会识毒、拒毒、防毒能力进一步提高,吸食海洛因人员新滋生率从2007年的5.6%降至4.6%,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青少年比例从62.1%降至59.7%,经共用注射器吸毒传播艾滋病比例从39%降至29.2%。一年来各地根据群众举报破获毒品犯罪案件1454起,缴获各类毒品3.5吨。
二是打击和管理并重——大力提升禁毒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只有严厉打击涉毒犯罪活动,才能震慑吸贩毒分子,有效遏止毒品犯罪,维护社会和人民生活安定。
公安、海关、边防等缉毒执法部门以贯彻《禁毒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集团、网络、毒枭作为重点,完善情报交流和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科技信息手段运用,始终保持了对毒品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一年来,全国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6.2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4万名;缴获海洛因4.4吨、冰毒及片剂6.2吨、摇头丸107.8万粒、氯胺酮5.3吨、大麻2.2吨、鸦片1.4吨、可卡因0.8吨。
商务、海关、卫生、药品监管、安全监管、工商、农业、公安等部门强化部门协作,调整管理重点,严格管制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使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针对性、实效性明显增强。
三是以人为本开展禁吸戒毒——全面构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良法容情。《禁毒法》强调“以人为本”,推出了社区戒毒,建立了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和社区戒毒的新型戒毒体系,并特别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以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为贯彻《禁毒法》就禁吸戒毒工作作出的重大改革,各有关部门以构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社区戒毒(康复)三个工作平台,完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体系为重点,积极探索适应《禁毒法》要求的戒毒工作新模式。有效整合公安、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资源,2008年共强制性隔离戒毒26.4万名;积极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责令社区戒毒1.6万人,社区帮教23.8万人;总结推广三亚等地戒毒康复场所经验,建成具有种植、养殖、手工加工等生产项目和技能培训的戒毒康复场所(区域)72个,累计安置康复人员1.36万名,进一步提高了戒毒康复实效,减少了毒品的社会危害。
四是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推动禁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随着《禁毒法》的贯彻实施,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推动禁毒工作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任务》,依照《禁毒法》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单位禁毒职责;国家禁毒委员会成立8个联席工作小组,强化了对禁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35个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毒品问题的良好局面。
各地普遍调整了禁毒委员会领导机构,充实了成员单位和办事机构,加大了对禁毒工作的投入。浙江、湖北等省以省政府名义就禁毒体制机制、经费保障、工作职责等重大问题予以明确。海南、重庆等地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禁毒工作考评和监督机制。辽宁、甘肃、江苏等省省、市、县三级财政将禁毒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浙江省明确省、市、县三级禁毒办实行实体化运作,并按照20:1的比例配备戒毒社工。云南省配备了2598名戒毒专干和284名社区医生,有力推动了社区戒毒试点工作。
禁绝毒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贯彻落实《禁毒法》,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危害,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只要坚持不懈地推进《禁毒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解决好禁毒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把禁毒人民战争组织好、协调好、开展好,就一定能够有效推动我国毒品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