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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因长期停产,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由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二、重组、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三、原行业统筹范围内,经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注:缴费标准及申报时需携带资料等相关问题,可详见本报5月13日,也可登录本报网站www.xwhb.com查看当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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