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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划定禁售高污染燃料区域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9日04:04  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 近日,广州市政府发出《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在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划定为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0年7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而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设施。市环保、经贸等部门设立清洁能源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对与市环保部门签订清洁能源改造协议,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工作的企业给予补助,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应依法淘汰,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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