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野猫咬鼻 女孩昨获赔
法院认为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医院表示要上诉
本报讯(记者洪雪)本报昨天丽案调查报道的《婴儿时遭毁容女子索百万赔偿》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昨日下午,怀柔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晓丹(化名)各种费用总计19万余元。
昨日下午2点半,一向不愿面对别人的晓丹亲自出庭应诉。晓丹称,1986年3月15日,出生仅58天的她因患肺炎住进怀柔区某医院。之后的22日凌晨,一只野猫跑进了婴儿室,将她的鼻子咬伤。
从那时起,晓丹因为自己畸形的鼻子一直在他人的嘲笑中生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后来,进行了四次手术,但鼻子始终无法恢复正常的样子。因为治疗时间漫长,她失去了原来的工作。
晓丹认为,自己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对自己和父母的生活都造成了影响。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和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05万元。
被告医院当庭表示,对受伤经过没有异议,但由于双方此前已签订了解决协议,而晓丹四次手术的费用均是医院支付的,且距离当初签订协议到现在已经23年了,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晓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晓丹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总计1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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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19万的赔偿离我要求的100万元差了很多,但我还是非常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即使院方给我多少钱,都不能弥补对我造成的伤害。”听到判决后晓丹表示,因家里的经济状况所限,不再考虑上诉。
而医院方面则表示,对晓丹提起诉讼时间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存在异议,“我们会继续上诉。”
当听到医院一方要提起上诉后,晓丹表示,“我一定陪医院将官司打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