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通讯员 穗法宣)未满18岁的陈某杰戴着头套潜入自己工作的超市中,胁迫超市老板,劫去现金3万元。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陈某杰犯抢劫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陈某杰,男,1990年11月生,广州人。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杰在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某商场工作时,于2008年9月24日晚11时许,趁老板张某关门停业之机,冲上前箍住张某的颈部,持刀胁迫张某打开保险柜,抢去人民币3万多元。陈某杰为防止罪行败露,又抢去该商场内监控录像的电脑主机。
法院考虑陈某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给予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