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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试推火灾公众责任险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0日07:14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赵鸿飞 通讯员 文书启 谭 峰)“我市将在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被列为试点范围,包括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俱乐部、游乐厅、酒吧、茶馆、网吧、桑拿浴室、水疗室、保龄球馆、桌球室、健身会所、休闲会所等。”昨天,深圳市金融办、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联合公布了我市试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具体细则。

  据介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人介绍,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计划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上述公共娱乐场所试点推行。试点时间为今年7月1日至10月31日,被保险场所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及风险程度,选择不同保险金额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对第三方人身损害的基本保险赔偿责任限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含死亡、伤残和医疗救助),投保人数根据场所性质和建筑面积核定。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行以单位基本类型、守法状况、理赔情况为基础的浮动费率制度。试点阶段,各试点保险公司应使用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过的条款、费率。据介绍,此次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负责建立与风险水平挂钩的合理定价机制,对被保险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要详细了解和评估投保单位的火灾风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安全状况(如行业特点、建筑物结构形式、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对被保险场所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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