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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集中处理公民私自收养 5种情况可补办手续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0日09:21  台海网

  近日,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

  据了解,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有以下5种情况的,可以补办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需送至福利院或相关机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1年的允许补办相关收养登记手续;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

  《通知》要求,公民捡拾到弃婴,必须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如符合条件的市民想申请收养子女,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如果符合条件想要收养弃婴、孤儿的,必须按照收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正常途径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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