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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官员“私车公用”车祸身亡 车主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0日11:22  生活新报

  借私家车出差公干,途中车辆肇事不幸死亡,谁来买单?近日,会泽县法院对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司机有期徒刑3年,司机及死者生前单位连带赔偿家属327141.92元。而私家车主已尽到审慎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张翠原系昭通市盐津县某局办公室主任。去年7月12日,张翠在昭通办完事准备到昆明出差,为辖区两个煤矿办理安全许可证。随后,张翠向朋友罗栋借来车,并安排本单位驾驶员罗贵驾车载6人由昭通驶往昆明,车辆途经会泽境内时,驶入对向车道和一辆越野车相撞,导致张翠及另一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案发后,会泽县检察院以罗贵犯交通肇事罪向会泽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张翠的家属认为,张翠属履行职务导致人身损害。被告罗贵、张翠生前单位及私家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罗贵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解称是高速路上的路标设置有误才导致他走错路线,主观过错较小,愿意赔偿5万元,并请求适用缓刑。

  此外,单位方面认为肇事车辆的产权不属于他们,他们也没有以单位的名义借用该车,单位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案发前一天,单位是指派张翠到昭通出差,而不是到昆明出差,张翠办完公事后是借私车到昆明办私事。罗贵虽是单位聘请的临时驾驶员,但单位从未安排他去驾驶肇事车辆,其肇事行为和单位无关。

  此外,针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连带赔偿责任,车主的代理人称,肇事车辆当时不是由车主驾驶,出借的车辆年检合格,适于驾驶。车主无偿借车并尽到了审慎义务,家属诉请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司机被判3年缓4年

  死者家属获赔32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始终围绕张翠去昆明是否属于出差、私家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两个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翠去昆明,是为两家煤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行为属出差履行公职致人身损害。被告人罗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受害者生前单位负有疏忽管理的责任,被告人罗贵是单位聘请的专职驾驶员,单位职工为办理单位事务擅自向他人借车使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罗贵具有重大过失,应与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义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由罗贵及受害人所在单位连带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327141.92元。 记者 姚时美 通讯员 区倚 柳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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