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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在线]王志安:后悔权使用范围严格 消费者不能无限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0日13:47  中国广播网

  

[主编在线]王志安:后悔权使用范围严格消费者不能无限滥用

  中广网北京6月2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12时15分报道,中国人在国外买东西,最大的惊喜就是,买完后悔了,还可以无条件退换。现在,中国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也要迎来第一次修改了,而且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息一出,消费者自然欢呼,可是商家心里却在打鼓,害怕遭遇恶意退货。其实,消费者不要太高兴,商家也不必太头痛,因为“后悔权”是有很多限制和约束的。但无论如何,后悔权在中国都是制度上和理念上的重大进步。在国外,后悔权已经实施几十年了,他们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马上连线今天的“在线主编”,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制片人王志安。

  主持人:我们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方案不是说消费者买了东西,只要后悔就可以退货,后悔权有什么样的限制?

  王志安:后悔权不是一个法律上规范术语,这个在法律上正式名称叫做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这个在国外已经实行了半个多世纪了,它的核心含义是在消费者和卖家在签署完买卖合同之后一定期限时间里头,赋予消费者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核心实际上就是说给消费者在签署合同的一定时间之内,重新选择是不是履行这个活动,为什么说后悔权更容易引起别人的误解,是因为后悔权强调的是后悔,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后悔无条件的,没有边界的,但是如果是我们把它表述清楚就是消费者的冷静期制度,可能大家就不会有这个误解了。

  主持人:在国外后悔权已经实施了几十年的时间,他们到底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王志安:在合同法的履行过程中,契约精神需要尊重的,这是合同法的基础,但是实际上在合同法过程中还有两项权利也是同时需要保护的,一个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有一项是公平交易权,第三项权利共同作用实际上构成了我们整个买卖合同过程中公正的交易系统,单纯强调契约精神也会产生偏差,因为我们在买卖的过程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实际上是一个合同签署真实意思的前提。

  我们知道其实在很多特定的交易形式里面,消费者的知情权实际上受到一定限制的,比如说期房的买卖、网上交易,比如说电视购物,这些情况里面,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受到限制的,所以说赋予他们拿到商品之后,给予他们无条退货的权利是符合正当性的,还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是因为我们商家在做营销的时候,营造了特定的营销环境,诱导或者促使消费者在短时间内签合同,或者叫冲动性的消费,这个在直销里面特别普遍,其实消费者冷静期制度,在国外最早就是在直销行业里产生的,这是美国1969年产生的,实际上公平交易权个知情权同样是跟契约精神一样需要维护的权利,不能单纯地强调一项,更何况如果我们法律约定本身契约里头就给了消费者几天的时间可以重新考虑的话,这种行为本身跟契约精神之间也是不矛盾和冲突的。

  主持人:以前是没有后悔药可吃,现在有了但是我们也不能瞎吃,谢谢王志安老师的点评,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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