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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将推行物业质量保证金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0日14:1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20日消息(记者徐江帆)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15分报道,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是找不到开发商处理起来就很难。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失,18号下午,石家庄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时,建议实施"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障金制度"。详细情况我们来连线中央台驻河北记者徐江帆来了解一下:

  主持人:这一项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记者:6月18号下午,石家庄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整案的说明,这个也是石家庄市从2004年制定物业条例以后,第一次对它提出修正,说明中市政府针对小区开发商遗留问题如何解决,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等一些焦点问题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

  目前石家庄市小区物业纠纷中,一大部分是由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房屋在质量保障期内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按说应该是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有的单位把物业交付以后,公司就注销了,或者破产了,没有人承担保修责任,针对这些问题,市政府建议在条例中增加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障金业务,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时候,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向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证金。

  主持人:我感到保证金有的像买东西的时候,或者借东西时候交的押金,来防范风险,这样一来,开发商的公司可能不存在的,但是购房者也不会担心出现质量问题,因为还有一笔保障金来满足售后的服务,除此之外,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整草案中,说明中还提出了哪些其他有关于物业开发方面的问题。

  记者: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局长程富春天(音)在谈到条例修改的内容时说,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的基础,从2004以来,石家庄市近500个住宅小区中,成立物业大会的只有50多个,仅占住宅小区总数的10%,虽然有的业主本身不热心参与小区的管理,主要还是制度设置不太合理,对物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政府授权不够充分,因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在物业交付使用一年后,由县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另外石家庄市政府在说明中还建议,条例修改过程中,解决小区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标准以及业主大会的补偿等问题。

  主持人:业主大会实际上起到监督的作用,如果能够把质量保证金实行下去的话,可能对业主是非常好的帮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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