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辛言)四平市人事局原副局长李晓红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两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但因其有自首等从轻情节,近日,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07年下半年,四平市纪检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四平市人事局副局长李晓红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调转工作和晋升职称,收受他人贿赂。随后,四平市纪检委立即着手调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四平市检察院。
2008年4月29日,四平市中法对李晓红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李晓红不服,提出上诉。经吉林省高法审理,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将此案发回四平市中法重新审理。
近日,四平市中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