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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敖汉旗酒后驾车死亡连带责任案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2日09:0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呼和浩特6月22日消息(记者郑颖 通讯员焦云峰) 发生在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的2008“8.19重大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案,近日由敖汉旗人民法院审结。

  据办案民警介绍,2008年8月19日早晨,作为媒人的张某某、吕某某二人应夫妻婚后闹矛盾的高某某之邀前去调解。调解完矛盾后,高某某于当日中午和晚上两次宴请其二人在家中饮酒。醉酒后的张某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车辆驶入路下发生翻覆,造成张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车辆损坏。经法医检测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220mg/100ml。敖汉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原因系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丧事过后,死者张某某的妻子及子女以同桌饮酒人高某某、吕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为由,将二人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张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2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仍违反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后果,张某某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损害负主要责任。

  张某某系应高某某邀请无偿去给其调解夫妻矛盾,在高某某家吃午饭、晚饭时连续饮酒致张某某醉酒,高某某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致使张某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张某某在无法定、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去被告高某某家解决夫妻矛盾,被告高某某系受益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吕某某与张某某同去高某某家并共同饮酒导致张某某醉酒,且未适时提醒张某某注意安全,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吕某某虽然没有侵害张某某身体之故意,但具有过失,依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因张某某死亡给其亲人精神带来损害,对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数额依法酌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高某某赔偿原告因张某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66840元,丧葬费9234元,合计76074元的百分之二十计15214.8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吕某某赔偿原告因张某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38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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