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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将被严究 犯罪的将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2日18:11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张海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下午在北京开幕,《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大会审议。草案明确了十二类泄密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规定了十二类泄密行为:一、将涉密的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非法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草案规定,有以上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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