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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特定情形下不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3日04:03  京华时报

  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特定情形下不担赔偿责任

  【内容】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有常委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撤案或宣判无罪也可获赔

  【内容】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给予国家赔偿。

  【解读】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增举证责任

  【内容】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请求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提出,对被羁押人在被羁押期间丧失行为能力的,羁押机关也应对自己的行为与该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

  【内容】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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