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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将首次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3日08: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6月23日消息 (记者聂巧)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13分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议程之一是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有关这部法律的内容,我们连线中国之声记者聂巧:

  主持人:为什么要对现在施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

  记者:现行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20年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密工作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个是现在国家秘密的载体已经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据介绍,目前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已占泄密案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还有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也发生深刻变化。计划经济时期较多重视政治、军事、外交等领域的保密工作,近些年,很多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涉及国际秘密项目的研发制造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服务。如,为涉密国有企业提供上市服务的律师、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军品配套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承接涉密会议的宾馆等。这些问题是保密法立法之初没有遇到和无法预见的,保密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保密工作的需要,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保密法修订草案并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主持人:这次都对《保守国家秘密法》做了哪些修改?

  记者:修订草案做了5个方面的修改。

  其中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三是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做了严格规范,规定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等五种行为。

  修订草案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有违反保密规定,但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造成实践中大量的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受追究。为此,(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和罚款。

  主持人:根据以往的经验,为做好一部法律的修订,全国人大一般都会先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那么这次《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修订,各方都有哪些对建议?

  记者:一个是关于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如何实现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与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有机统一,信息安全与信息公开的有机统一是修订保密法时比较受关注的问题,草案第四条规定了“即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有人认为目前草案主要偏重前一方面,对后一方面的规定不够。

  当前保密工作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是“秘密范围过宽、密集过高,一定终身”,既影响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也增加了保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修订草案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新的规定,但仍显不足。

  还有修订草案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一些新的职权,但对其自身的责任规定不够,建议增加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规定。

  本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除了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以外,还将审议多部法律草案,包括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还将首次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和海岛保护法草案。

  在这当中,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适用国家赔偿的范围,规定: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最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这个人不应当采取措施,撤销案件给予释放,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国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还规定,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再次提请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是首次审议。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实行外交衔级制度,计划设七级,包括大使、公使、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一共七级。另外,驻外外交机构中的武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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