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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保密法修订:单位违规泄密主管将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3日08:47  新华网

  新华网消息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2日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

  -----------------------·草案要点·---------------------

  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张宗堂)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完善了解密审查制度,打破密级的“一定终身”。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

  。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据此,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草案还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单位违规泄密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崔清新)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单位违规泄密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在以往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擅自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经营活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将被警告和罚款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崔清新)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而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实践中大量的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受追究。

  对此,对违反保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草案明确规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张宗堂)为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22日下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了国家保密局的规章制定权。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技术标准。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草案还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明确了相关的调查权限。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中的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崔清新)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形势,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22日下午表示,我国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他说,这些措施包括:

  ——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

  ——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修订草案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做了严格规范,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涉密企事业的保密资质作出规定,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从业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具体包括: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单位;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的服务单位。

  草案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保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保密资质。

  草案还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背景新闻·---------------------

  中国修改保密法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张宗堂、崔清新、卫敏丽)我国最高立法机关22日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权威人士表示,这次修改主要是因为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让保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22日下午,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保密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了解释。

  他说:“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的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发现,目前保密工作正处于泄密高发期,其中计算机网络泄密发案数已占泄密案发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国家安全与利益受到严重威胁。

  “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局势,”夏勇说,草案增加了分级保护、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等措施,尤其强调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事实上,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使用,网络安全保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的问题。美国早在2003年就出台了国家网络空间战略。2008年1月布什又签发了54号国家安全总统令和23号国土安全总统令,进一步提高网络监控、打击网络犯罪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全面推进美国政府网络安全建设。奥巴马政府执政以来,继续将保护信息网络安全作为美国新时期国土安全策略的重点。

  全国人大对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的立法调研中发现: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据介绍,美国每年产生秘密文件10万件,我国则多达数百万件。

  不久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据此,这次修订草案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管理,对涉密人员按涉密程度实行分类规定等。同时明确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在最小范围,并完善了机密审查制度,不需要保密的应及时解密,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四方面新问题推动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卫敏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促使我国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保密法作出修订。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22日下午就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定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

  ――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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