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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疑似甲型流感患者拒绝隔离可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4日13:4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楠 贾晓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昨天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人

  拒绝隔离治疗将强制执行

  按照通知要求,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大型群众活动发现流感者

  可拒绝其入场

  此外,通知还指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

  国际交流会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了做好大型会议和活动场所的消毒外,还应在活动场地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

  将处5万至20万元以下罚款

  本市将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为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未落实防控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防控管理规定,致使他人被传染甲型H1N1流感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专题:全球阻击甲型H1N1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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