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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将不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7日10:41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6月27日(星期六)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及这两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国际在线中文网进行现场直播。欢迎收听!

  人民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记者,也是人民网记者。我的问题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表决稿中专门增加了“调解”一章,请问增加“调解”会不会削弱仲裁的效力?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另外一个问题,表决稿中涉及到了可以“免费申请”,这种“免费申请”会不会带来一种担心?是否会造成申请过多?在法律执行中如何处理,或者是避免?谢谢。

  贾东明: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也给了我做相应解释的机会。我回答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调解和仲裁两者的关系问题。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的途径有四种: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一直在进行。也就是说,纠纷开始出现的时候就有调解。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实际上对纠纷的仲裁工作也在进行。一些地方根据地方性法规对这类纠纷进行仲裁。调解主要是依靠基层的调解组织,主要在乡和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仲裁一般也在县一级开展。2004年农业部在27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其中有244个示范区开展了这项工作。这次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把这两种解决方式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两种都属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有优势。特别是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平和,仲裁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解。仲裁裁决的优势是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所以说,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都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偏废。采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主要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第一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

  孙中华:

  我来回答记者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关于仲裁不收费问题。

  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

  刚刚通过的这部法律的第52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我认为,这里的“财政”既包括中央财政,也包括地方财政,主要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同级地方财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出现与仲裁收费不收费没有很大关系。从2004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试点单位都实行了仲裁不收费,这些地方也没有出现农民大量申请仲裁的情况,因此,刚才记者的担心我认为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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