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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官员称死亡赔偿金不宜以城乡划界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7日12:11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今天上午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了题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专题讲座。王胜明在讲座中指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的赔偿较为明确,便于计算,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因此,王胜明强调,完善死亡赔偿制度,需要研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

  王胜明说,赔偿对象和赔偿范围有一定关联性,对这两个问题立法时要有明确认识。至于赔偿标准,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但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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