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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统计法严防官员“造假”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28日02:29  舜网-济南时报

  二十七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闭幕会

  新华社发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统计资料“失真”的情况多多。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达1.73万起。国家统计局前任局长李德水曾披露,某年各省区市上报的全年GDP汇总数据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GDP增速高出3.9个百分点,总量差距高达26582亿元。现任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曾说,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约占全部统计违法行为的60%。

  ■解读

  政府实施监督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不再处罚妨碍统计的个人

  统计法规定,对于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的个人将重“教育”轻“罚款”,不再进行处罚。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或妨碍统计调查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

  修订后的统计法,对统计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国家数据由“国家”公布

  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据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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